金管會預告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3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酌業者意見,研提「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13條修正草案,明定貿易金融業務之信用狀審查等作業亦屬金融機構得委外辦理之範疇,以利金融機構利用作業委外提升貿易金融業務效率。
依現行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正面表列19款金融機構作業得委外項目範圍,其中第4款明訂金融機構得將貿易金融業務之後勤處理作業委外辦理,但以信用狀開發、讓購、及進出口託收為限。故目前正面表列得委外範圍不包括信用狀審查。考量信用狀審查作業,與信用狀開狀及讓購等同屬信用狀相關作業,且已有相關國際慣例及一致性作業流程,爰參酌國際實務作法,放寬金融機構貿易金融之後勤作業得委外範圍,以利金融機構透過集中化管理信用狀相關作業之一致性及提升效率。修正重點為:
一、明定金融機構貿易金融業務之後勤處理作業委外,包括信用狀開發、審查、讓購、及進出口託收等後勤作業。另為確保風險控管,明定受委託機構以同一集團之公司為限。(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4款)
二、配合現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項次與款次修正,爰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13條第5款)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附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0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依現行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正面表列19款金融機構作業得委外項目範圍,其中第4款明訂金融機構得將貿易金融業務之後勤處理作業委外辦理,但以信用狀開發、讓購、及進出口託收為限。故目前正面表列得委外範圍不包括信用狀審查。考量信用狀審查作業,與信用狀開狀及讓購等同屬信用狀相關作業,且已有相關國際慣例及一致性作業流程,爰參酌國際實務作法,放寬金融機構貿易金融之後勤作業得委外範圍,以利金融機構透過集中化管理信用狀相關作業之一致性及提升效率。修正重點為:
一、明定金融機構貿易金融業務之後勤處理作業委外,包括信用狀開發、審查、讓購、及進出口託收等後勤作業。另為確保風險控管,明定受委託機構以同一集團之公司為限。(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4款)
二、配合現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項次與款次修正,爰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13條第5款)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附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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