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召開金融建言白皮書研商會議,參採多項建言,包括強化保險資金投入基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彭主任委員金隆率各局(處)於今(21)日與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下稱金融總會)、各金融業公會、金融周邊單位及提案單位召開研商會議,就「114年金融建言白皮書」所提建言進行雙向溝通。
金融總會114年整合所屬會員所提興革建議,於114年10月21日函送「114年金融建言白皮書」供各主管機關參考,重點包含「強化金融韌性與風險監理」、「促進金融市場與業務發展」、「加速金融科技創新與資安防護」、「推動金融永續與支援社會整體發展及銀髮照顧」及「優化金融監理法規與相關制度」等5大建言主題,共計33項建言議題及51則具體建議作法,涉本會權責部份計29則,經金管會評估建言的可行性,並於會中充分交換意見後,參採18則具體建議、11則持續評估;涉及其他部會權責計22則。參採部分之重點措施如下:
一、促進金融市場與業務發展方面:
(一) 有關建議信託受益權自行質借業務,簡化作業流程及免除開辦後三年函報續辦規定,曁取消最高貸放成數限制部分,金管會已於「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下稱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針對高資產客戶先進行法規鬆綁,後續再視業務發展情形研議放寬。上開作業原則已規定金融業於試辦期滿後3個月將試辦成果函報金管會獲准後即可正式開辦。故已無須再適用107年函文有關業務辦理期限3年須再申請續辦之規定。
(二) 有關建議針對高資產客戶,取消私募境外基金及「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委託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之限制部分,所建議事項因事涉修正投信投顧法第11條有關私募基金應募人總數99人之限制,金管會業請投信投顧公會進行國內外法令研究;另就刪除未具證投性質境外基金99人限制部分,刻正研議將放寬99人限制列為高雄專區試辦項目之可行性。
(三) 有關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台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設立之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得委任國內銀行對高資產客戶銷售部分,金管會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已納入試辦項目,後續擬俟銀行於專區試辦一定期間後,視業務試辦成果,再研議法規落地事宜。
二、加速金融科技創新與資安防護方面
(一)有關建議修正法規,針對防制詐欺犯罪目的之金融個資應用訂定明確規範,以利應用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促進詐欺防制部分,金管會提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修正條文予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該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續將配合條例修正之公布儘速增訂授權子法。
(二) 有關建議推動由主管機關周邊單位成立現實資產(RWA)代幣化交易所,建立集中式交易平台部分,金管會已請周邊單位成立「RWA代幣平台專案小組」,規劃建置平台,以建構完整生態圈。
(三) 有關建議主管機關訂定AI相關應用風險標準或規範,讓各金融機構有所依循,以促進金融業創新與應用部分,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規定略以,由數發部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上開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層級管理規範。考量數發部刻正研訂「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草案)」,金管會後續將依循該部所訂風險分類框架規範方向進行研議。
三、推動金融永續與支援社會整體發展及銀髮照顧方面
(一) 有關建議於永續金融評鑑中,新增開放銀行辦理成果作為加分項,以提升金融機構提高開放資料意願部分,金管會將予採納,作為鼓勵業者辦理開放銀行服務誘因之一。
(二)有關建議放寬證券商兼營信託業辦理以老人安養及身心障礙者照護為目的之外幣信託,得代年長者及身心障礙之受益人結匯部分,中央銀行已於114年12月24日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29點附表十二相關規定內容。
(三) 有關建議保險資金投資基礎建設主題之投信PE Fund,調降RBC風險係數部分,金管會已於114年10月28日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令釋,開放保險業直接、間接投資政府核定之基礎建設,刻研訂保險業投資基礎建設所適用之風險係數事宜,以鼓勵保險業投資。
另就尚需進一步評估的建言,如:開放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所之比特幣期貨交易契約並建請臺灣期貨交易所研議發行新台幣計價之比特幣期貨/小型比特幣期貨契約;持續開放外國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多元投資管道;開放信託業依信託契約之記載,為委託人或與其具有保險利益者投保人身保險,得依委託人指示擔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受益人等建議,金管會將與相關單位續行溝通及研議可行性。
金管會對金融總會每年所提出的金融建言白皮書表示高度肯定,並感謝其針對市場需求與挑戰方面所提出的具體建議。未來,金管會將持續打造安全、開放且可持續對話的溝通平台,與相關周邊單位攜手合作,致力於推動更具前瞻性的金融政策,並持續結合跨部會力量,協助化解制度與實務上的落差,促進建言具體可行性,助力臺灣金融業邁向更加穩健與進步的未來。
附件:114年金融建言白皮書回應意見彙整表
聯絡單位:綜合規劃處
聯絡電話:8968-00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金融總會114年整合所屬會員所提興革建議,於114年10月21日函送「114年金融建言白皮書」供各主管機關參考,重點包含「強化金融韌性與風險監理」、「促進金融市場與業務發展」、「加速金融科技創新與資安防護」、「推動金融永續與支援社會整體發展及銀髮照顧」及「優化金融監理法規與相關制度」等5大建言主題,共計33項建言議題及51則具體建議作法,涉本會權責部份計29則,經金管會評估建言的可行性,並於會中充分交換意見後,參採18則具體建議、11則持續評估;涉及其他部會權責計22則。參採部分之重點措施如下:
一、促進金融市場與業務發展方面:
(一) 有關建議信託受益權自行質借業務,簡化作業流程及免除開辦後三年函報續辦規定,曁取消最高貸放成數限制部分,金管會已於「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下稱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針對高資產客戶先進行法規鬆綁,後續再視業務發展情形研議放寬。上開作業原則已規定金融業於試辦期滿後3個月將試辦成果函報金管會獲准後即可正式開辦。故已無須再適用107年函文有關業務辦理期限3年須再申請續辦之規定。
(二) 有關建議針對高資產客戶,取消私募境外基金及「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委託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之限制部分,所建議事項因事涉修正投信投顧法第11條有關私募基金應募人總數99人之限制,金管會業請投信投顧公會進行國內外法令研究;另就刪除未具證投性質境外基金99人限制部分,刻正研議將放寬99人限制列為高雄專區試辦項目之可行性。
(三) 有關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台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設立之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得委任國內銀行對高資產客戶銷售部分,金管會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已納入試辦項目,後續擬俟銀行於專區試辦一定期間後,視業務試辦成果,再研議法規落地事宜。
二、加速金融科技創新與資安防護方面
(一)有關建議修正法規,針對防制詐欺犯罪目的之金融個資應用訂定明確規範,以利應用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促進詐欺防制部分,金管會提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修正條文予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該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續將配合條例修正之公布儘速增訂授權子法。
(二) 有關建議推動由主管機關周邊單位成立現實資產(RWA)代幣化交易所,建立集中式交易平台部分,金管會已請周邊單位成立「RWA代幣平台專案小組」,規劃建置平台,以建構完整生態圈。
(三) 有關建議主管機關訂定AI相關應用風險標準或規範,讓各金融機構有所依循,以促進金融業創新與應用部分,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第16條規定略以,由數發部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上開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層級管理規範。考量數發部刻正研訂「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草案)」,金管會後續將依循該部所訂風險分類框架規範方向進行研議。
三、推動金融永續與支援社會整體發展及銀髮照顧方面
(一) 有關建議於永續金融評鑑中,新增開放銀行辦理成果作為加分項,以提升金融機構提高開放資料意願部分,金管會將予採納,作為鼓勵業者辦理開放銀行服務誘因之一。
(二)有關建議放寬證券商兼營信託業辦理以老人安養及身心障礙者照護為目的之外幣信託,得代年長者及身心障礙之受益人結匯部分,中央銀行已於114年12月24日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29點附表十二相關規定內容。
(三) 有關建議保險資金投資基礎建設主題之投信PE Fund,調降RBC風險係數部分,金管會已於114年10月28日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令釋,開放保險業直接、間接投資政府核定之基礎建設,刻研訂保險業投資基礎建設所適用之風險係數事宜,以鼓勵保險業投資。
另就尚需進一步評估的建言,如:開放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所之比特幣期貨交易契約並建請臺灣期貨交易所研議發行新台幣計價之比特幣期貨/小型比特幣期貨契約;持續開放外國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多元投資管道;開放信託業依信託契約之記載,為委託人或與其具有保險利益者投保人身保險,得依委託人指示擔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受益人等建議,金管會將與相關單位續行溝通及研議可行性。
金管會對金融總會每年所提出的金融建言白皮書表示高度肯定,並感謝其針對市場需求與挑戰方面所提出的具體建議。未來,金管會將持續打造安全、開放且可持續對話的溝通平台,與相關周邊單位攜手合作,致力於推動更具前瞻性的金融政策,並持續結合跨部會力量,協助化解制度與實務上的落差,促進建言具體可行性,助力臺灣金融業邁向更加穩健與進步的未來。
附件:114年金融建言白皮書回應意見彙整表
聯絡單位:綜合規劃處
聯絡電話:8968-00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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