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調整114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近期將發布114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下稱填報手冊),本次主要配合114年修正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專案運用辦法)及相關令釋之開放措施,為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社會福利事業及策略性產業就所適用之風險係數訂定投資誘因,主要調整項目如下:
一、配合專案運用辦法第2條第1款增列政府核定之基礎建設,增訂保險業直接投資或透過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事業間接投資基礎建設者,得適用10.18%之風險係數。
二、為進一步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策略性產業及淨零永續領域,將保險業投資五加二、六大核心、五大信賴產業、永續企業或標的未公開發行股票所適用之風險係數,由原適用37.5%之風險係數,修正為比照上櫃公司適用30%之風險係數,以利保險業資金協助產業發展時能兼顧風險排序與保險業風險。
三、配合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內私募股權基金之範圍納入社會福利事業、永續企業或標的、基礎建設、五大信賴產業,調整風險係數規定如下:
(一) 增訂保險業透過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事業間接投資社會福利事業者,比照公共投資適用1.28%之風險係數。
(二) 現行保險業透過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混合型標的(包括五加二及六大核心產業)者,適用17.25%之風險係數,該混合型標的之範圍擴大至社會福利事業、永續企業或標的、基礎建設及五大信賴產業。
四、為鼓勵保險業投入國內公共建設,金管會前已於113年9月及12月修正填報手冊,明定保險業透過私募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公共建設者,得適用1.28%風險係數。本次考量鼓勵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等項目之政策目的,並參酌相關業者反映籌募管理私募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之實務作業需求,明定保險業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公共建設、社會福利事業及基礎建設之金額,如分別占該基金之可運用資金(包括保險業投資金額及其他資金來源)達80%以上者,即得適用所投資類別之風險係數規定,以符合實務運作需求。
五、 為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之發展並提升保險業資金配置之彈性,增訂整體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於新臺幣500億元內,不限產業範圍,得適用17.25%之風險係數規定。至如保險業整體投資金額超逾該額度部分,將回歸適用原風險係數。
金管會表示,配合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aiwan Insurance Solvency,TIS)已自115年起實施,本次將發布之114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為最後一次辦理保險業風險資本額(RBC)制度之修正工作。至有關配合政府產業發展政策所定保險業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進行相關投融資所適用之風險係數相關規定,基於相關投融資具政策延續性目的,原則均將持續沿用於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IS)。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一、配合專案運用辦法第2條第1款增列政府核定之基礎建設,增訂保險業直接投資或透過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事業間接投資基礎建設者,得適用10.18%之風險係數。
二、為進一步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策略性產業及淨零永續領域,將保險業投資五加二、六大核心、五大信賴產業、永續企業或標的未公開發行股票所適用之風險係數,由原適用37.5%之風險係數,修正為比照上櫃公司適用30%之風險係數,以利保險業資金協助產業發展時能兼顧風險排序與保險業風險。
三、配合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內私募股權基金之範圍納入社會福利事業、永續企業或標的、基礎建設、五大信賴產業,調整風險係數規定如下:
(一) 增訂保險業透過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事業間接投資社會福利事業者,比照公共投資適用1.28%之風險係數。
(二) 現行保險業透過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混合型標的(包括五加二及六大核心產業)者,適用17.25%之風險係數,該混合型標的之範圍擴大至社會福利事業、永續企業或標的、基礎建設及五大信賴產業。
四、為鼓勵保險業投入國內公共建設,金管會前已於113年9月及12月修正填報手冊,明定保險業透過私募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公共建設者,得適用1.28%風險係數。本次考量鼓勵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等項目之政策目的,並參酌相關業者反映籌募管理私募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之實務作業需求,明定保險業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與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公共建設、社會福利事業及基礎建設之金額,如分別占該基金之可運用資金(包括保險業投資金額及其他資金來源)達80%以上者,即得適用所投資類別之風險係數規定,以符合實務運作需求。
五、 為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之發展並提升保險業資金配置之彈性,增訂整體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於新臺幣500億元內,不限產業範圍,得適用17.25%之風險係數規定。至如保險業整體投資金額超逾該額度部分,將回歸適用原風險係數。
金管會表示,配合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aiwan Insurance Solvency,TIS)已自115年起實施,本次將發布之114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為最後一次辦理保險業風險資本額(RBC)制度之修正工作。至有關配合政府產業發展政策所定保險業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進行相關投融資所適用之風險係數相關規定,基於相關投融資具政策延續性目的,原則均將持續沿用於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IS)。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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