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規定,金管會修正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配合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規定,並參考外界建議財務報告申報採無紙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IFRS 18)規定,修正下列規定:
(一) 損益表收益與費損分類方式調整:
1. 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並考量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除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外,亦可能包括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所產生之收入及成本,爰修正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之定義,另新增或刪除某些小計項目,例如:新增「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營業損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刪除「其他收入」、「財務成本」等單行項目。
2. 此外,企業必須判斷自身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例如:以提供融資為主的金融機構,其借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分類於營業種類,與一般企業須將利息收入分類於投資種類不同;或以投資為主的投控公司,其投資不動產或金融商品相關的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以符合其營業特性。
(二)增加「營業費用」分類方式之彈性:現行編製準則規定企業應採「功能別」方式分類營業費用(例如:按銷售、管理、研發等功能分類),本次修正後改為原則以功能別為主,企業也可以選擇採「性質別」(例如:按員工福利、折舊、攤銷、減損等性質分類)或功能別及性質別二者並用。企業可依自身營運特性選擇最適合的方式呈現。
(三) 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小幅修正:
1.明定企業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
2. 因應損益表分類改變,同步修正現金流量表格式。
(四) 增加附註揭露:新增應於附註揭露減損損失、存貨沖減等性質別費用資訊,此外,應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例如:公司若於法說會公開文件使用「調整後營業利益」、「EBITDA」等指標,需於財報附註中清楚說明其計算方式與調整項目,以避免投資人誤解。
二、推動財報申報無紙化:為落實減碳及永續,現行以紙本方式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自公告申報115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將全面改為以電子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無須再申報紙本財報。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配合IFRS 18規定調整損益表收益與費損之分類方式等,可提供投資人了解公司財務績效來源之有用資訊,並提升不同公司間財務績效之可比較性,另新增揭露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相關資訊,有利投資人了解公司管理階層如何評估公司整體財務績效,並提升管理階層對外溝通相關資訊之透明度。又推動財報申報無紙化,係為落實減碳及永續發展目標,亦有助於降低企業的成本及簡化申報流程,無紙化申報將使得資料傳輸與查詢更加方便。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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