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5年2月1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5年2月1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英屬蓋曼群島商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227)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8,000仟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80,000仟元一案,該公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15年2月9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95
四、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7833)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9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7514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及114年11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62553號函同意展延特定人繳款期間一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5年2月10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處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2月10日
二、受裁罰對象: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許○○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存款不足退票經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於114年12月19日通報為拒絕往來,惟遲至115年1月29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一、預計115年2月1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英屬蓋曼群島商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227)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8,000仟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80,000仟元一案,該公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15年2月9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95
四、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7833)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9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7514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及114年11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62553號函同意展延特定人繳款期間一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5年2月10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處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2月10日
二、受裁罰對象: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許○○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存款不足退票經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於114年12月19日通報為拒絕往來,惟遲至115年1月29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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