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強化壽險業實質抵禦匯率風險之能力......

為協助壽險業有效管理長期匯率風險,並同時強化其資本韌性與健全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修正發布「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引導壽險業建構更符合長期經營特性的匯率風險管理方式,並建立更嚴謹之準備金提存與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機制,以協助壽險業因應未來金融市場波動並穩健長期財務體質,相關修正內容如下:
一、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採雙軌設計,明確提存來源
本次修正將現行負債項下提存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區分為「波動準備金」及「固定準備金」:
(一) 波動準備金:係於發生兌換利益時,依規定比率自當期損益提存,並於發生兌換損失時沖抵。運用上將比照現行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額外提存及沖抵機制,並改為不設累積上限,以加速緩衝能力之建立,落實「晴天儲糧」之風險管理思維。
(二)固定準備金:係依壽險公司之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按固定比率提存,整體設計上比照現行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固定提存,確保業者於調整避險比率時,須同步調整應提存之準備金以反映風險變化情形。本項固定準備金並設有累積上限為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之10%,以平衡資本負債結構。
(三)上述二項準備金均維持現行得申請自主增提機制,鼓勵公司依其風險管理政策加厚準備金緩衝能力,另增訂固定準備金得經核准收回就稅後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固定準備之機制,以利公司管理資產負債平衡。。
二、強化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透過長期累積厚實資本
本次修正就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區分為「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固定準備」及「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強化準備」:
(一) 外匯風險固定準備:係依稅後盈餘之10%提列,目的係於壽險公司獲利時加速提列,並設定累積上限為固定準備金二倍之稅後金額,作為壽險業厚實資本之具體長期目標。
(二) 外匯風險強化準備:
1、係依所降低避險比率之公式計算提列,確保因避險比率調整後預期可減少支付之避險工具成本,不會轉化為可任意運用之盈餘,而須長期累積用於未來吸收潛在風險與落實資本強化之來源,且不設累積上限。
2、另為確保足額提列,本次修正後本特別盈餘公積將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原則僅得用於盈餘轉增資,不得發放現金股利。另當公司盈餘不足提列時,金管會將得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辦理增資或採其他行政導正措施。
(三)上開兩項特別盈餘公積設有扣除額度機制,主要係避免就減少支付之避險工具成本重複計算提列,並就整體設算減少支付之避險工具成本,妥適分配於「固定準備金」、二項「特別盈餘公積」等,衡平壽險公司財務結構。
三、過渡期資本認列採嚴謹門檻,以穩健永續發展為目標
(一) 配合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過渡措施,本次修正明定,人身保險業上述「固定準備金」及「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強化準備」於計算過渡期內自有資本時應以稅後金額扣除。
(二) 本項制度之核心目的,除確保減少支付之避險成本確實保留用於強化資本結構與抵禦風險外,另應達到財務體質實質改善之一定指標,即其財務狀況應具備足以因應長期匯率波動風險之能力或有其他強化經營韌性之具體成效,方能申請於一定比例計入過渡期之資本,以鼓勵及督促壽險公司於過渡期間努力達成資本適足率目標。
四、因應國際金融情勢變化及鼓勵業者加速強化匯率風險管理,增訂本注意事項之機制彈性設計
(一) 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生顯著變化等情況,增訂金管會得適時進行檢討修正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二) 為鼓勵業者加速強化匯率風險之應對能力,對於自主提前強化風險管理之業者提供獎勵調整誘因,增訂人身保險業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已足以因應長期匯率波動風險者,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呈報董事會通過,得向金管會申請調整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本次制度修正係配合壽險業匯率會計制度調整後,透過更嚴謹之準備金與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與資本認列等配套措施,引導壽險業以更符合其長期資產負債結構之方式管理匯率風險,並確保業者因避險比率調整所減少支付之避險成本,優先累積於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及特別盈餘公積,並實際轉化為長期資本。上開措施有助於提升壽險業因應匯率波動之能力與整體經營韌性,逐步建構抵禦未來市場變化之基石,並期達到壽險業財務穩定健全與保險市場永續發展之正向循環。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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