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發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配合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將於「留財與引資並重」、「投資臺灣支持產業發展」二大核心目標下,擬訂具臺灣特色之資產管理中心之推動策略,其中發展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下稱高資產業務)是資產管理的重要一環,爰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等規定,現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本次係參考本會114年3月3日公告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相關內容,修正重點包括:
一、放寬證券商申請高資產客戶業務之資格條件,刪除證券商申請資格財務條件有關淨值限制及引資攬才條件具體承諾規定,另增訂包括公司無累積虧損、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相關監管比率限制(如負債淨值比)等規定。
二、放寬證券商海外子公司所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之銷售對象,除「高資產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外,再擴及至「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及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另開放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得提供本國銀行所發行之外幣計價結構型金融債券予專業投資人。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雖刪除證券商申請資格財務條件有關淨值之限制,惟為落實業務分級化之管理,後續證券商申請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仍會將財務健全性(包含公司淨值)列為考量項目,並視業務發展狀況,分級管理證券商所得辦理之高資產客戶業務項目。
透過本次法規鬆綁,金管會鼓勵證券商積極發展高資產客戶業務,提升證券商研發設計金融商品及銷售能力,提供高資產客戶多元化商品,以提升證券商高端財富管理市場競爭力;另證券商辦理高資產業務特定商品之服務客群擴及於專業投資人等潛在客戶,亦有助擴大金融商品交易及服務,帶動相關投資與人才培育。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40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本次係參考本會114年3月3日公告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相關內容,修正重點包括:
一、放寬證券商申請高資產客戶業務之資格條件,刪除證券商申請資格財務條件有關淨值限制及引資攬才條件具體承諾規定,另增訂包括公司無累積虧損、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相關監管比率限制(如負債淨值比)等規定。
二、放寬證券商海外子公司所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之銷售對象,除「高資產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外,再擴及至「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及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另開放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得提供本國銀行所發行之外幣計價結構型金融債券予專業投資人。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雖刪除證券商申請資格財務條件有關淨值之限制,惟為落實業務分級化之管理,後續證券商申請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仍會將財務健全性(包含公司淨值)列為考量項目,並視業務發展狀況,分級管理證券商所得辦理之高資產客戶業務項目。
透過本次法規鬆綁,金管會鼓勵證券商積極發展高資產客戶業務,提升證券商研發設計金融商品及銷售能力,提供高資產客戶多元化商品,以提升證券商高端財富管理市場競爭力;另證券商辦理高資產業務特定商品之服務客群擴及於專業投資人等潛在客戶,亦有助擴大金融商品交易及服務,帶動相關投資與人才培育。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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